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278号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尚晓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宗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宗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2-2015年采暖费。
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宁夏天煜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宗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文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