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074号原告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兴农村。法定代表人井学堂,经理。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申随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