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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074号

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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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074号原告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兴农村。法定代表人井学堂,经理。被告天津正本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申随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天津市凯达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