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96号原告赵叶。被告李月锋,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孙龙,农民。
原告赵叶与被告李月锋、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叶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亭 微信公众号“”
赵叶与李月锋、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96号原告赵叶。被告李月锋,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孙龙,农民。
原告赵叶与被告李月锋、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叶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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