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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496号

赵叶与李月锋、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叶,李月锋,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96号原告赵叶。被告李月锋,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孙龙,农民。

原告赵叶与被告李月锋、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叶负担。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