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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627号

富阳市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阳市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丽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焕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30702.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了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嵊州市三界镇翔联村的厂房,由于该厂房涉银行抵押,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6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何红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柯美聚酯造纸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嵊州市天晓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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