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318号
原告:李少敏,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锡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敏与被告赵锡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赵锡智的地址黄岛区××号,依据原告起诉状的地址向被告赵锡智送达时,发现被告并不在黄岛区××号居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2016年6月10日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赵锡智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珠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