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48号原告李小巍,居民。被告胡道义,居民。被告庄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巍诉被告胡道义、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巍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
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
书 记 员 宋飞艳
书 记 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