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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848号

李小巍与胡道义、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巍,胡道义,庄伟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848号原告李小巍,居民。被告胡道义,居民。被告庄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巍诉被告胡道义、庄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巍负担。

审 判 长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

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

书 记 员  宋飞艳

书 记 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