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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执异字第18号

广东省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4-14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广东省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执异字第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

负责人:陈龙。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

负责人:李裕国,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称:法院作出的(2004)遂法执综字第52号裁定不合法。1、法院作出的(2004)遂法执综字第52号裁定前,未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违反了1998/0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关于“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拍卖程序违法。有关人员暗箱操作,未依法予以公告,拍卖过程亦未公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关人员涉嫌以权谋私,法院不得裁定认定其拍卖行为有效。3、拍卖成交确认书缺项,异议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拍卖成交的事实不存在。从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看出,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均缺项,签订地点不详细,不具体,拍卖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地点缺项。4、据以执行的遂溪县人民法院(2003)遂法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涉诉贷款应由有关承包人偿还,应该判决由责任人偿还,或者裁定由贷款人偿还,无需强制执行拍卖异议人的财产(企业集体财产)。据此,请求法院撤销遂溪县人民法院(2004)遂法执综字第52号裁定并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遂溪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位于遂溪××界炮镇界炮圩的楼房一幢进行评估,并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后本院依法委托湛江市广诚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拍卖被执行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位于遂溪××界炮镇界炮圩的楼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号)一幢。2004年12月30日买受人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以17.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人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湛江市广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0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在确认书上签名盖章。本院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2004)遂法执综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界炮工程队位于遂溪××界炮镇界炮圩的楼房一幢(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号)及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买受人遂溪县界炮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异议人以本院作出(2004)遂法执综字第52号裁定前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程序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缺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遂溪县人民法院(2004)遂法执综字第52号裁定并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根据本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的规定,异议人是遂溪县界炮建设工程队,但异议人并未向本院提供异议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因此,异议人的主体不适格,其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10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1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遂溪县界炮建筑工程队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燕青

审判员  曹兴其

审判员  文斯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惠珍附有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等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根据本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者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二)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10条:审查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审判人员独任或组成合议庭审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执行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12条:执行行为异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听证审查。执行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是当事人在复议审查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应当组织听证,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