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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88号

徐绍新与胡义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绍新,胡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徐绍新。

被执行人:胡义春。申请执行人徐绍新与被执行人胡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义春支付人民币42768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胡义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绍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彦(代)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徐绍新与被执行人胡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义春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义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