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215号原告林金标,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金清,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梅华,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标与被告林金清、郑梅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林金标负担。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