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3402号原告浙江胤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5176623XG。法定代表人张夏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新中基塑料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双桥村。负责人朱建波。
原告浙江胤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新中基塑料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丽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胤亿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国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姚市新中基塑料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增强尼龙产品,原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陆续为被告供应增强尼龙产品,累计供应的增强尼龙为227200元,并已开具全部增值税发票,现原告供货早已结束,但被告经支付30000元,仍欠原告1972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200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付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增强尼龙,共计货款2272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30000元,尚欠197200元未付,故酿成讼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发运单》十五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特性,《产品发运单》上的产品名称、数量与《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共计发生货款227200元的事实,且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以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被告已收到全部货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7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产品发运单》显示原告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至于该损失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197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姚市新中基塑料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胤亿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7200元,并支付以1972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4元,依法减半收取212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2元,由被告余姚市新中基塑料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邮编312000)。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 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以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