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初83号原告秦扶金,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栗国臣,栗文韬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安阳市东风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岭,该局局长。被告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安阳市解放大道安阳县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该局局长。
原告秦扶金诉被告安阳县安阳县教育体育局、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扶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扶金负担。
审 判 长 李更生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