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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243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43号

原告:张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黄爱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