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43号
原告:张某,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黄爱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