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690号
原告: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注册号:330282000171866。
法定代表人:王海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杰银,宁波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茂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30682000138352。
法定代表人:夏茂根。
原告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茂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94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山板等货物。2015年9月15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9440元。对该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对账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944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茂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694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被告浙江茂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升
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
人民陪审员 胡 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