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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282号

王xx与郭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82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被告郭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景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