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82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民。被告郭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景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