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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710号

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黄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启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710号

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聚贤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芳,董事长。

被告:黄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何巧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