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710号
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聚贤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芳,董事长。
被告:黄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洁美亮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何巧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