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108号申请人扎鲁特旗鑫华龙农资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吴喜本院在执行扎鲁特旗鑫华龙农资专业合作社与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喜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吴高峰
审判员 :王立彬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