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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615号

荣成市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积慧、王厚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市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积慧、王厚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积慧、王厚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积慧、王厚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