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6**民初1763号原告张国利。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福林。
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利诉被告邱福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翠翠
人民陪审员 瞿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