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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196号

蔡腾飞与虞城县腾龙新型墙体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蔡腾飞,虞城县腾龙新型墙体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196号原告蔡腾飞,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虞城县腾龙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负责人:张社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腾飞诉被告虞城县腾龙新型墙体材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腾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腾飞承担。

审判员 马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慧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