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于甲刚。
被执行人:临沭县惠民汽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甲刚与被执行人临沭县惠民汽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沭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2015)临商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姚 宇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