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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664号

东莞市宏宇纸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美众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宏宇纸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美众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运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宇纸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村兴业路东二巷5—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

被执行人:惠州市美众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冰糖村冰糖组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运群。

被执行人:刘运群,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东莞市宏宇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州市美众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运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美众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运群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宏宇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085.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市宏宇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惠州市美众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运群的财产以及财产线索,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1302执664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伟永

审 判 员  黄志平

代理

审判员  陈伟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