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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行审00262号

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尚伟、赵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尚伟,赵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3行审00262号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斯武民。被申请人马尚伟。被申请人赵越。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5日对被申请人马尚伟、赵越作出东计生征字(2015)第7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马尚伟社会抚养费66500元,征收赵越社会抚养费66500元,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133000元。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马尚伟、赵越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计生征字(2015)第7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凤鸣

代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人民陪审员  陈齐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徐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