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880号原告郑欣。被告上海维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新街255号。投资人李小鹏,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欣诉被告上海维可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欣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