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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360-1号

赵振元与王玉鹏、王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振元,王玉鹏,王作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60-1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元。被执行人王玉鹏。被执行人王作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元与王玉鹏、王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