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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32号

鞠华维与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鞠华维,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鞠华维,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旭,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3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胶民初字第7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