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宋伦铁,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骆福权,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宋伦铁与骆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4900元。此外,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9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45100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