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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937号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937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邓洪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宋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