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波,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小波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第(2015)569-5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兰小波劳动报酬款560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第(2015)569-586号仲裁裁决书中给付兰小波劳动报酬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钦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