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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16号

原告杨浩林与被告曹翰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浩林,曹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16号原告杨浩林。山丹县居民。被告曹翰文,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林与被告曹翰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林于2016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浩林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文鑫

审 判 员  毛 炬

人民陪审员  严小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