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116号原告杨浩林。山丹县居民。被告曹翰文,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林与被告曹翰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林于2016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浩林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文鑫
审 判 员 毛 炬
人民陪审员 严小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