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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848号

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隋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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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848号

原告:隋某某。

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晓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