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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288号

陈海生与谢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海生,谢志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88号

原告:陈海生。

被告:谢志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谢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