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88号
原告:陈海生。
被告:谢志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谢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自
陈海生与谢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88号
原告:陈海生。
被告:谢志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谢志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卫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