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34号申请人武耀东,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生祥,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花娥(系刘生祥之妻),女,195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鹏,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41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耀东申请执行刘生祥、周花娥、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刘生祥、周花娥、刘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刘生祥、周花娥、刘鹏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