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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号

张兰香与塔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号张兰香,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塔常江,男,汉族,住所地九台市。张兰香与塔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塔常江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