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712号
原告:东阳市吴宁众旺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东阳市卢三建材城板材区4幢1-4号。经营者:马龙平。
被告:卢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吴宁众旺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卢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祝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蒋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