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1701号原告覃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曾清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双意 来源:百度“”
覃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1701号原告覃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曾清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双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