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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1701号

覃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1701号原告覃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曾清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双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