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900号原告徐安中,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范兴义。被告查大闯,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09426905。负责人樊浩,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戚斌、毛培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中与被告查大闯、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安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安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安中撤回对被告查大闯、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安中负担。
审判长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