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13号原告姜德文,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张廷和,男,7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文与被告张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智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