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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713号

姜德文与张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德文,张廷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713号原告姜德文,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张廷和,男,7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文与被告张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智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