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979号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起云,董事。委托代理人隋丛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香爱。被告张峰。被告杨文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香爱、张峰、杨文福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