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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4号

黄云华与包达洪王积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云华,包达洪,王积芳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4号申请人黄云华,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包达洪,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积芳,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黄云华申请执行包达洪、王积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鉴于此情况,申请人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郭云雨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