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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511号

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盈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盈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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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B-1503室。法定代表人孔凡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盈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村188号2-D-573。法定代表人刘倩,总经理。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盈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1907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北京时代盈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二万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北京时代盈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北京紫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赵 乾

代理

审判员  张蜜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靖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