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初4343号

章旭与叶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旭,叶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343号

原告:章旭,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叶如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旭诉被告叶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让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凌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