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异85号案外人苏冬华,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案外人苏冬菊,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丛林,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明哲,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孔艳双,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孔艳芳,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孔艳双申请执行孔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苏伟抚恤金等资金4万元,案外人苏冬华、苏冬菊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经查,苏伟抚恤金等资金4万元尚未到位,本院只是预查封状态,现案外人同意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苏冬华、苏冬菊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苏冬华、苏冬菊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伯欣
审 判 员 :马万德
审 判 员 :郭志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敬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