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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异21号

福建海源新墙材有限公司、刘正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海源新墙材有限公司,刘正会,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异21号异议人:福建海源新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琅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75392118J。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泉、郑晓春,均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刘正会,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杨庙乡杨庙街安杨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642187-0。

法定代表人:郭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正会与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鑫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海源新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福建海源新墙材有限公司称,2011年10月3日,蚌埠鑫源公司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机械公司)签订《HF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买卖合同书》。由于蚌埠鑫源公司资金方面的原因,2011年10月28日,福建海源公司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分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吉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蚌埠鑫源公司与海峡银行吉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5万元用于购买海源机械公司的HF全自动液压机。为了保证福建海源公司能够实现债权,蚌埠鑫源公司与福建海源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将蚌埠鑫源公司所有的HF1100型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一台抵押给福建海源公司以提供反担保,并于2011年12月16日在固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动产抵押登记。蚌埠鑫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海峡银行吉祥分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后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4)固执字第001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蚌埠鑫源公司所有的HF1100型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以物抵债给刘正会的执行行为侵犯了福建海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固镇县人民法院撤销(2014)固执字第00137-2号裁定。

本院查明,2011年10月3日,蚌埠鑫源公司与海源机械公司签订《HF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买卖合同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35万元。2011年10月28日,福建海源公司与海峡银行吉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资金为人民币155万元;蚌埠鑫源公司与海峡银行吉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5万元用于购买海源机械公司的HF全自动液压机;蚌埠鑫源公司与福建海源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将蚌埠鑫源公司所有的HF1100型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一台抵押给福建海源公司以提供反担保,并于2011年12月16日在固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动产抵押登记。蚌埠鑫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海峡银行吉祥分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现已进入执行阶段。2016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4)固执字第001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蚌埠鑫源公司所有的HF1100型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以物抵债给刘正会,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本案中,福建海源公司对蚌埠鑫源公司所有的HF1100型全自动液压墙体砖压砖机享有抵押权,刘正会对上述财产不享有抵押权,福建海源公司对上述财产优先受偿。故本院(2014)固执字第00137-2号裁定以物抵债的行为侵犯了福建海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固执字第00137-2号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彭 林

代理

审判员  张永俊

代理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