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负责人李建峰。委托代理人张茂华。被执行人刘明明。被执行人付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明明、付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3006.8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