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瞿远征,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余静,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瞿远征与被执行人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