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634-1号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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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634-1号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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