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峰盛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仲良。
被执行人: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韶生。
被执行人:谢韶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韶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韶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桥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谢韶生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韶生在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星辉豪庭5栋A-601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韶生在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星辉豪庭5栋A-601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所有权证开005953;建筑面积:138.23平方米)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