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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283号

张新民与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民,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法定代表人李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风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