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418-1号原告某某分行。
主要
负责人:彭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向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公众号“”
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字1418-1号原告某某分行。
主要
负责人:彭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向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