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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89-2号

贾万利、马月华等与丁兆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万利,马月华,丁兆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贾万利,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月华,女,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兆霞,女,汉,1952年7月1日出生。关于贾万利、马月华申请执行丁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字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兆霞未依照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贾万利、马月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贾万利、马月华申请执行丁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中阁

审判员  沈佳丽

审判员  何云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天龙 关注公众号“”